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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5-16
(一)入户调查。由基层工会安排不少于 2 名工作人员入户详细调查各项指标是否达到退出标准,符合条件的,填写 《困难职工脱困退出 (注销)认定表》,经困难职工本人、结对帮扶联系人、基层工会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市总工会。困难职工拒绝签字的,由入户工作人员注明情况并共同签字。
(二)核实确认。市总工会组成核查组,对拟退出困难职工家庭逐一核查退出标准达标情况。提出拟退出名单,集体研究确定。
(三)退出公示。在困难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 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进行复核。
(四)研究审批。符合退出标准的,市总工会集体研究同意,方可退出。困难职工对脱困退出有异议的,自接到退出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可向市总工会申请复核,相关工会在接到申请复核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对符合退出标准的予以退出,不符合退出标准的不予退出,并将复核结果告知职工本人。
困难职工退休、死亡、失踪、迁出 (异地生活和工作)、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基层工会在 15 个工作日内,填写《困难职工脱困退出 (注销)认定表》,报市总工会及时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