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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3-18
(一)深度困难职工。是指其申请前12个月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其他应当计入家庭的收入-因病刚性支出-因残刚性支出-因学刚性支出-住房刚性支出-其他刚性支出)/家庭总人口/12个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包括:
1.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但还存在患病、子女上学(不包含义务教育,下同)、伤残等其他刚性支出的困难职工家庭;
2.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因下岗失业、停发、减发工资造成家庭可支配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实际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家庭;
3.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伤残导致家庭收入扣减重特大疾病支出和长期照料费用,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家庭。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不能认定为深度困难职工:
1.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留学的;
2.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具有2套(含)以上住房且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
4.拥有、经常使用机动车辆(残疾、患病职工功能性补偿代步除外)的;
5.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1)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
(2)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3)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二)相对困难职工。是指其申请前12个月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即:(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其他应当计入家庭的收入-因病刚性支出-因残刚性支出-因学刚性支出-住房刚性支出-其他刚性支出)/家庭总人口/12个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职工家庭。
(三)意外致困职工。是指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和地方政府公布的重大疾病、地方罕见病病种目录) ,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生活仍暂时有困难,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即:(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其他应当计入家庭的收入-因病刚性支出-因残刚性支出-因学刚性支出-住房刚性支出-其他刚性支出)/家庭总人口/12个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的职工家庭。包括:
1.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社会安全等重大事件中负伤致残、染病或牺牲的职工家庭;
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
3.因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不列入相对困难职工和意外致困职工范围:
1.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留学的;
2.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1)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
(2)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3)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四)符合深度困难、相对困难和意外致困职工建档条件,长期居住在城市、生活遇到特殊困难,且有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原则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可纳入相对应帮扶范围;居住在独立工矿区、企业集中生活区的离退休人员、病退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可纳入相对应帮扶范围;因公牺牲干部职工遗属和工亡家属家庭,可纳入相对应帮扶范围。
(一)职工家庭总人口。家庭总人口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 或虽不在同一户籍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或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
下列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1.现役义务兵;
2.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3.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4.在监狱服刑人员。
(二)职工家庭收入。是指家庭在其申请前12个月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1.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工资收入,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
2.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经营企业的,按照企业实际纯收入或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无法认定实际收入的,参考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情况综合认定。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方法推算。
3.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出让、租赁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4.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按户籍地低保标准计算;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在计算转移净收入时不计入该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三)职工家庭刚性支出。是指家庭在其申请前12个月内因病、因残、因学、住房和其他可纳入家庭刚性支出范围的支出费用总和。
1.因病费用。指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互助保障和其他部门救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计算。
2.因残费用。指因残、因病用于康复治疗的费用。
3.因学费用。指子女上学产生的费用。按照个人承担的学费、住宿费、必要长途路费扣除政府或社会资助后的实际支出。
4.住房费用。指困难职工租住当地人均住房面积以内房屋的费用。
5.多重支出费用。存在多重刚性支出的家庭,符合上述情况,可以累积计算。
6.其他可以纳入家庭刚性支出的情形。
7.扣减就业成本原则上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参照指标, 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30%扣减就业成本;就业不稳定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就业收入,并相应扣减20%-30%就业成本;残疾人就业收入,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
(四)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国家给予优抚对象和其他人员的特殊照顾待遇。包括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贫困残疾人的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等。
2.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包括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奖学金,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等。
3.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工伤人员的有特定用途的补助资金,包括工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抚恤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
4.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的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资金,包括住房、医疗、教育、就业、司法、养老、康复、托养、临时性救助等救助金。
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以及其它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一)深度困难职工为解困脱困对象
1.脱困是指深度困难职工经精准帮扶后,致困因素消除,家庭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家庭生活状况脱离困境;脱困后, 给予6个月渐退期(退休、死亡、解除劳动关系及符合排除性条件等情况注销的除外), 符合相对困难职工或意外致困职工建档标准的纳入相应困难类型档案继续帮扶,防止返困。
2.解困是指深度困难职工致困因素难以消除,通过政府救助和工会常态化帮扶,家庭生活水平达到低保标准;对其应继续保留在深度困难职工档案中实施常态化帮扶。
(二)困难职工梯度帮扶
1.加大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帮扶和保障力度, 职工发生困难时, 逐人逐户分析致困原因,全面掌握帮扶需求, 持续采取“四个一批”措施开展分类帮扶, 户策对接, 精准施策, 帮助困难职工走出困境。
2.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与政府救助制度衔接, 推动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纳入政府救助覆盖范围, 应纳尽纳。
3.政府救助制度未覆盖或覆盖后仍有困难的职工, 应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及时帮扶。对暂时无法脱困的深度困难职工实施常态化帮扶, 帮助缓解困难。对相对困难职工和意外致困职工, 为其建立档案帮扶解决暂时困难, 防止陷入深度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