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18-08-09 16:37【字号:大 中 小】
长安区各企、事业单位:
自2008年7月工会经费全额代征以来,我区绝大多数企、事业单位,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关于市工会经费代征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08]72号)文件精神,都能按时足额缴纳工会经费,但经抽查核对发现还有个别企、事业单位,未能按工资总额的2%足额提取,足额及时缴纳工会经费。根据这种情况,结合我区总工会工作实际,特做如下通知:
1、工会经费缴费时间:税前提留,每月初在地税征收期内缴纳。
2、返还工会经费的条件及时间:
(1)缴费企业必须建立工会组织(提供建立工会组织的相关依据);
(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上的应建立工会独立账户。25人以下的企业需提供给区总工会返还工会经费账户(提供基本账户)、电话等信息。
3、已建立工会还未收到返还的工会经费请尽快与区总工会联系或带上以下资料到区总工会办理经费返还事宜: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建立工会的证明(审批表,批复或红头文件);
(4)当年的明细账本和工资表;
(5)企业公章或者财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