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18-07-27
1.成立工会筹备组。在同级党组织(已建立党组织的,下同)和上一级工会指导下,经与企业主协商,成立筹备组。筹备组成员由同级党组织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工会可以派人参加。组长一般由党组织负责人或拟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人员担任。
2.提出建会申请。筹备组成立后,在请示同级党组织同意和取得同级行政支持后,向上一级工会提出建会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开展筹备工作。
3.发展工会会员。向职工宣传建会的目的、意义及会员的入会条件、会员权利和义务,新职工办理入会手续,入职前曾是会员的办理接转手续。
4.建立工会小组或分工会。会员人数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科室、部门、车间设置建立工会小组或分工会。
5.选举会员代表。会员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原则上应召开会员大会;规模较大、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拟定会员代表条件,确定会员代表名额,制定会员代表分配方案,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会员代表。(主要依据全总1992年《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
6.协商提名候选人。酝酿协商提出工会委员会及其主席、副主席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建议名单,并报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同意。(主要依据总工发〔2016〕27号文件《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7.选举工会领导班子。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工会委员会及其主席、副主席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主任、副主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召开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要依据总工发〔2016〕27号文件《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8.选举结果报批。及时将工会委员会及其主席副主席,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主任、副主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及其主任、副主任的选举结果,书面报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批准。
9.批复成立工会。接到上一级工会批复后,可以刻制工会印章,符合条件的办理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证书,开设独立的工会经费账户,合法开展工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