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总工会“石惠卡”特约服务单位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石家庄市“石惠卡”特约服务单位的定义:
“石惠卡”特约服务单位是指为持有石家庄市工会会员卡——“石惠卡”的工会会员提供特惠服务的合作单位。
第二章 石家庄市总工会“石惠卡”特约服务单位选择的基本要求:
1.已办理工商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经营状况和信誉良好,内部管理完善,财务制度健全。
2.有专设的收银柜台,收银员素质符合要求。
3.愿意严格履行与市总工会签订协议的有关规定和义务。
第三章 石家庄市总工会“石惠卡”特约服务单位的分类:
1.消费购物类,包括各类商场、超市、品牌专卖店等。
2.咨询服务类,包括法律中心、律师事务所、职业介绍所、职业培训中心等;
3.保险/金融类,包括保险公司、金融服务机构等。
4.文化类,包括书店、影院、音乐厅、美术馆、体育馆等。
5.医疗保健类,包括医院、药房、体检中心等。
6.健康美容类,包括各类美容美发店、健身房等。
7.旅游休闲类,包括各类公园、宾馆、酒店、各类球馆、各类商务休闲馆、旅行社等。
8.美酒佳肴类,包括各类酒楼、中餐厅、西餐厅、咖啡厅、酒吧等。
9.其他类。
第四章 石家庄市总工会“石惠卡”特约服务单位选择的参考标准:
类型 营业规模
文化类 200平米以上
咨询服务类 2年以上开业经验
消费购物类(商场、超市) 300平方米以上
消费财物类(连锁店、专卖店) 100平方米以上
旅游休闲类(宾馆、酒店)
医疗保健类 200平米以上
旅游休闲类(各类休闲俱乐部) 500平方米以上
美酒佳肴类 100平方米以上
健康美容类 100平方米以上
第五章 石家庄市总工会“石惠卡”特约服务单位的开发、审批和签约:
石家庄市总工会“石惠卡”特约服务单位的前期调查评估和初步接洽工作由市总工会普惠化办公室的有关工作人员负责。调查内容包括特约服务单位营业资格、在业界知名度和地位、硬件设施条件、经营状况、经营品牌等。
普惠化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完成对特约服务单位的调查评估工作、与特约服务单位达成合作意向后,签订《石家庄市“石惠卡”特约服务单位合作协议》或将特约服务单位承诺书提交市总工会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特约服务单位是否具备营业资格、产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状况是否正常、给予客户的优惠措施是否有排他性、与石家庄市总工会“石惠卡”协议内容是否优于或等同于给予其它同类持卡人的优惠幅度。
石家庄市总工会普惠化办公室完成对特约服务单位的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特约服务单位协议递交石家庄市总工会普惠化服务领导小组审批。对完成签约确认的特约单位,由市总普惠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归档整理,归档资料包括特约服务单位合作协议、特约服务单位登记表、特约服务单位有关宣传资料、电子版商标以及图片等材料。
第六章 投诉处理
会员因以下原因或情形可向石家庄市总工会普惠化办公室投诉:
1.业务承诺没有兑现;
2.客户对提供的服务不满意;
3.其它事宜。
石家庄市总工会普惠化办公室收到客户针对特约服务单位的投诉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处理结果,并责成特约服务单位向会员作出解释。
石家庄市总工会普惠化办公室收到客户投诉后,需填写《受理和处理客户投诉报告表》,并注明客户姓名、联系方式、特约服务单位名称及投诉原因,并及时与特约服务单位的相关人员核实情况和提出整改措施,并将结果记录在《受理和处理客户投诉报告表》。
第七章 石家庄市总工会“石惠卡”特约服务单位的暂停、撤销
特约服务单位经营情况在发生变化时要及时与市总工会普惠办沟通情况,便于市总工会重新评估确认。对于出现下列情况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落实情况后,经石家庄市总工会普惠化办公室领导小组批准可暂停或撤销特约服务单位的资格:
1.特约服务单位经营状况恶化,停业歇业;
2.特约服务单位经营人、经营范围发生变更,无法执行有关优惠协议;
3.特约服务单位经营地址和服务电话发生变更,超过一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
4.特约服务单位营业规模发生变更,变更后规模远低于市总工会要求的;
5.特约服务单位严重违规经营,社会形象不佳的;
6.客户投诉属实,多次不执行有关优惠协议的特约服务单位;
7.与其他机构、单位签订优惠条件优于石家庄市“石惠卡”的特约服务单位;
8.恶意损害市总工会形象,侵害石家庄市总工会“石惠卡”图标、名誉权的特约服务单位;
9.其它经石家庄市总工会普惠化领导小组审核认为不合格的特约服务单位;
10.工会会员投诉商家累计三次,且经整改仍不合格特约服务单位。
石家庄市总工会成立特约服务单位监督员队伍,在持卡工会会员中选聘工会监督员,每年对工会会员卡持卡打折优惠服务进行监督和评议,评议不达标的特约服务单位将不再予以合作。
第八章 该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行,解释权归石家庄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