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维权案例

  •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主张侵权与工伤的双重赔偿?

    乔某2015年年底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经其所在单位申请,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乔某为工伤。随后乔某的用工单位于2016年年初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社保经办机构认为,乔某已经获得了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高于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伤残待遇审核表》审核意见认定差额为零元。[查看详情]

    [2019-05-21]

  • 外卖员与外卖业务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

    宫某认为送餐途中的交通事故应属于工伤,宫某与外卖公司协商赔偿金额,外卖公司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认为不应按工伤标准赔偿宫某,宫某于2017年2月向浙江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该外卖公司自2016年5月12日始存在劳动关系。[查看详情]

    [2019-05-21]

  • 公益性岗位用工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吗?

    罗某自2001年开始就在某街道办事处从事社区协管员工作,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由街道办事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由其本人在个人窗口自行办理。2010年8月,该街道办事处无故将其辞退,罗某找到办事处主任,要求对她十年来的工龄进行补偿,并且报销她在个人窗口缴纳的社保时,遭到该办事处主任的断然拒绝,并告诉她就是去打官司也不会赢,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社区协管员工作属于公益性岗位,不是劳动关系,街道可以不用向其支付任何补偿。罗某不服气,认为当初是应聘上岗,与街道办事处之间明明就是劳动关系,街道从来没告诉自己这是公益性岗位,且工作时间和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一样,根本就没有任何特殊之处,何来公益性岗位一说呢?无奈之下,罗某只有去申请劳动仲裁。[查看详情]

    [2019-05-21]

  • 被派遣劳动者受到伤害的,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谁承担责任?

    王某经人介绍入职武汉兴安公司,由兴安公司派遣至某重工公司工作。2015年12月25日7时50分,王某骑自行车上班路上与两轮摩托车相撞受伤,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王某“无责任”。后王某被诊断为左胫骨骨折。王某受伤后未再到某重工公司继续工作。武汉兴安公司和某重工公司均没有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王某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事故发生后,王某未向肇事方主张权利。[查看详情]

    [2019-05-21]

  • 年底辞职,可以拿到年终奖么?

    2015年12月,小张提出辞职,当时年终奖尚未结算。2016年1月20日,公司核定了员工的年终奖,但没有小张的份儿。公司解释:年终奖是公司对自己员工的奖励,而公司结算年终奖时,小张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没资格获得年终奖。[查看详情]

    [2019-05-21]

  • 聚餐饮酒过量猝死 组织参加者均担责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2日,张某与周某、何某、杨莫、巫某前往江津区玩耍,当晚应叶某邀请与叶某及其父母在“曹老实”羊肉汤锅馆聚餐。聚餐结束后,张某等人由叶某安排至宾馆住宿。次日凌晨3点左右,张某被送入江津区中心医院抢救,4点2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的心血毒化检验结论为乙醇含量354.8mg/100ml。[查看详情]

    [2019-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