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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19-03-13 20:33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2日,张某与周某、何某、杨莫、巫某前往江津区玩耍,当晚应叶某邀请与叶某及其父母在“曹老实”羊肉汤锅馆聚餐。聚餐结束后,张某等人由叶某安排至宾馆住宿。次日凌晨3点左右,张某被送入江津区中心医院抢救,4点2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的心血毒化检验结论为乙醇含量354.8mg/100ml。
张某的父母认为,周某等人存在劝酒行为,在张某醉酒后未尽到合理的护送、救助义务。龚某经营的“曹老实”羊肉汤锅馆明知客户醉酒仍然出售白酒,放纵饮酒。遂诉至法院,要求八名被告对张某的死亡承担60%的责任。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聚餐组织者赔偿死者父母3万元,4名参与者则分别赔偿5000元,饭店老板不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张某已年满18周岁,应当认知到过量饮酒的潜在危险和严重后果,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应对其死亡负主要责任。叶某作为聚餐组织者,应当对饮酒数量进行审慎控制,周某、何某、杨某、巫某作为同行人员,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根据饮酒情况来看,上述人员并未充分认识到过量饮酒的潜在危险和严重后果,应酌情承担赔偿责任。叶某的父母系善意待客,与张某的接触均在合理范围内,送张某等人到宾馆住宿后也有返回照看,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当晚所饮酒水均为自带,且张某等人宴饮结束后已离开该地,人身安全已脱离“曹老实”羊肉汤锅馆的控制范围,龚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