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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用工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吗?

来源:湖北工会网 时间:2019-05-21 15:18

案例描述

【基本案情】

  罗某自2001年开始就在某街道办事处从事社区协管员工作,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由街道办事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由其本人在个人窗口自行办理。2010年8月,该街道办事处无故将其辞退,罗某找到办事处主任,要求对她十年来的工龄进行补偿,并且报销她在个人窗口缴纳的社保时,遭到该办事处主任的断然拒绝,并告诉她就是去打官司也不会赢,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社区协管员工作属于公益性岗位,不是劳动关系,街道可以不用向其支付任何补偿。罗某不服气,认为当初是应聘上岗,与街道办事处之间明明就是劳动关系,街道从来没告诉自己这是公益性岗位,且工作时间和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一样,根本就没有任何特殊之处,何来公益性岗位一说呢?无奈之下,罗某只有去申请劳动仲裁。

【办理过程】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立案审查阶段,一看到罗某是在街道办事处工作的证据材料,就根据以往经验,认定不属于劳动关系并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接着罗某又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两级法院均以公益性岗位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此时的罗某只得向湖北省高院进行申诉。最终,省高院提审了该案,并认为: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除了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以外,劳动合同法其他的规定均适用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裁定撤销区法院和中级法院的裁定,指令区法院受理本案。后来该案在区法院通过调解结案,罗某终于拿到了应得的补偿。

【专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该条规定并未否认公益性岗位劳动关系的属性,只是认为劳动关系中的某些规定不适用。但是当时大多数地方政府派出机构均以此为由,不与其聘用的劳动者签订合同,办理社保,造成大量类似的聘用人员权利受到侵害。可喜的是,随着本案的审结,这样的情况逐步得到规范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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