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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工会网 时间:2019-05-21 15:24
乔某2015年年底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经其所在单位申请,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乔某为工伤。随后乔某的用工单位于2016年年初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社保经办机构认为,乔某已经获得了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高于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伤残待遇审核表》审核意见认定差额为零元。
无奈之下,乔某将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险中心诉至法院,要求其撤销做出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为零元、不予支付的行政行为,要求对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那么,劳动者是否能够获得交通事故侵权与工伤的双重赔偿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乔某经调解获得了交通事故责任方的民事赔偿,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告的工伤是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侵权所致,原告除可依法获得侵权人的民事赔偿外,还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最终支持了乔某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不能双重赔偿。 需要提醒的是,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则应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