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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9
石家庄市鹿泉区职工互助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管理办法》(冀工发〔2015〕12号),结合本区实际,开展石家庄市鹿泉区职工互助活动,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工互助活动是由政府推动、相关部门配合、工会组织具体承办,多渠道募集资金,为因患重大疾病、遭遇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困难职工、缴费职工及其家庭提供救助的互助性活动。
第三条 职工互助活动以服务职工为宗旨,积极倡导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自愿参加,奉献爱心。
第四条 职工互助活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五条 职工互助活动资金募集和实施救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突出“互助性、普惠性、应急性”的原则进行。各级工会职工互助活动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职工公开,向社会公示。
职工互助活动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政府审计、工会经费审查组织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第六条 本区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均可在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以团体形式参加职工互助活动。职工互助金缴纳标准为每期每人50元。缴费标准不设上限。困难职工可以不缴纳互助金。鼓励困难职工按20元缴纳标准缴纳互助金成为缴费职工。
该项活动不单独接受个人加入,团体参加人数须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90%。
互助金由参与职工个人交纳。用人单位和有条件的地方工会或基层工会可以对参加互助互济活动的职工在互助费用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
经工会组织认定并纳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管理的困难职工,随所在单位参加活动时,职工个人应交纳的互助金,可由用人单位或基层工会代为交纳。
第七条 资金募集结束后,不再接受零星缴纳。
第三章 救助对象、标准及期限
第八条 职工互助活动募集的资金,对符合下列情形,且患者本人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的人员实施救助。不在医保统筹负担范围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含未经医保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1.困难职工、缴费职工在救助当期内,经石家庄市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二种重大疾病注①中的一种或几种的(含尿毒症门诊透析,下同),视其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在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内,扣除医保报销的费用后,个人负担的费用,下同)情况给予救助:自付额1万元(含)以内的据实救助;自付额超过1万元的,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按50%给予救助,救助当期救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2.困难职工、缴费职工的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含本科及以下在读学生,下同)在救助当期内,经石家庄市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二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几种的,视其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情况给予救助:自付额1万元(含)以内的据实给予50%的救助;自付额超过1万元的,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按25%给予救助,救助当期救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3.困难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经石家庄市二级以上医院确诊患十二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救助当期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达到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困难职工给予5000元定额救助,困难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给予3000元定额救助。
4.缴费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救助当期内,经石家庄市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二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达到2500元(含)以上的,缴费职工按救助当期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的30%给予救助,缴费职工的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按救助当期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的20%给予救助。救助当期救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5.困难职工、缴费职工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根据世界保健机构(WHO)的标准,新生儿特指未满月的婴儿或出生至28天的孩子),在救助当期内,经石家庄市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二种重大疾病及其他重大疾病的,住院医疗费达到20000元(含)以上的,按住院医疗费数额的10%给予救助,救助当期救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6.困难职工、缴费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突发猝死,未产生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予5000元定额救助。
7.在一个救助期限内,每个缴费职工、困难职工可享有一次救助,不重复实施救助。在一个救助期限内,因同一病种,两次或两次以上连续住院治疗的,可按累计住院医疗费计算救助额。住院治疗时间跨年度的,以出院时间为准,享受该年度救助,且不在该年度内累计计算住院医疗费。
第九条 救助期限每期为一年,按自然年度计,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满,本期救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条 以上救助标准可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生活水平和医疗费用水平、以及职工互助活动资金募集和救助金发放情况,在新的救助期予以调整,并报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施行。
第十一条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对于特别重大的紧急救助事项,经区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启动紧急救助程序予以救助。其救助的程序、时限等,可不受本办法的一般规定的限制。如需突破原救助标准,由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活动无救助责任:
1.因地震、洪涝、暴风雪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伤、损失;
2.参加本活动的单位、个人有欺诈、作弊行为;
3.因工伤、职业病、生育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和医疗纠纷涉及的医疗费用;
5.自杀、自伤等故意行为造成的损伤、损失;
6.违法、犯罪行为及醉酒行为造成的损伤、损失;
7.因交通安全事故造成的损伤、损失;
8.没有参加职工互助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所属的困难职工不享受本细则针对困难职工的救助条款。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救助对象的申报程序包括:申请、核实、审批和建档等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基层工会提供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
在异地转移就业的缴费职工,凭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在缴费地工会申请救助。
2.核实。基层工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填写《石家庄市鹿泉区职工互助活动救助金审批表》,按工会隶属关系上报区总工会。
3.审批。区总工会收到基层工会或下级工会上报的《石家庄市鹿泉区职工互助活动救助金审批表》,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查,同意的即给付救助金,不同意的及时告知理由。
4.建档。各级工会建立救助对象档案,及时将救助情况录入归档。并将困难职工救助信息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软件。
第七章
第十五条 职工互助活动实行基层为基础,区级统筹的体制募集、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十六条 职工互助活动以基层工会为单位募集资金,并按规定留存、上解。
基层工会所募集的资金按工会组织隶属关系全部上解区总工会。区总工会按所收互助金总额的90%留存使用,并于每次资金募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所收互助金的10%按工会经费上解渠道上解市总工会。
第八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区总工会开立职工互助活动募集资金银行专户,专门核算管理此项资金及利息收入。
第十八条 职工互助活动募集资金纳入工会财务账内统一核算,使用“代管经费”科目,下设“职工互助活动”科目,按缴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九条 区总工会收取基层工会募集资金统一开具《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注明“职工互助活动互助金”。
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在接收职工互助金时须出具《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专用凭据》,并加盖基层工会财务章。《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专用凭据》由石家庄市总工会统一发放,使用三联单,凭证联作为基层工会记账凭证的附件,存根联留基层工会备查,付款联交缴费职工保管。
基层工会接收职工互助金后须填写《石家庄市鹿泉区职工互助活动基层工会职工缴纳互助金登记表》。
各乡镇(区)总工会、系统工会,直属基层工会将本单位《石家庄市鹿泉区职工互助活动基层工会职工缴纳互助金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与电子版一并报市总工会职工互助活动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改变资金用途。
对募集资金执行登记、统计、上报制度,不得拖延或瞒报。当期活动结束后,本级工会就此项资金的募集、使用情况逐级向上一级工会作专项报告,并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职工公开,向社会公示。结余资金结转下期使用。
严禁私设账外账、小金库。
第九章
第二十二条 成立石家庄市鹿泉区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由区总工会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相关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总工会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办公室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职工互助活动工作委员会、职工互助活动医疗专家组和法律顾问。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及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本区域内职工互助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三条 石家庄市鹿泉区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研究决定开展职工互助活动重大事项;
2.审查和批准职工互助活动重要政策性文件;
3.定期听取活动开展情况汇报;
4.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石家庄市鹿泉区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拟订职工互助活动重要政策性文件;
2.负责全市职工互助活动的组织实施、督导检查;
3.每年向领导小组报告活动年度开展情况;
4.按审批权限审查和批准使用救助资金;
5.负责落实省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申请救助的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的,取消其申请救助的权利,对已发出的救助金予以追回。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在活动中要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
违反规定审批救助对象的;
违反规定扩大、变更资金使用范围的;
违反规定提高救助标准的;
违反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使用资金的;
违反规定滞留应当上解、下拨资金的;
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套取、冒领资金的;
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资金的;
拒绝或阻挠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因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石家庄市鹿泉区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区总工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实施细则,报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施行。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注①:十二种重大疾病包括:
1.恶性肿瘤;
2.慢性肾功能衰竭(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急性心肌梗塞;
5.心脏瓣膜置换术(须开胸手术);
6.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7.颅内肿瘤手术(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8.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术);
9.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0.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11.冠状动脉搭桥术(须开胸手术);
12.肝硬化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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