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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23
无线石家庄消息(全媒体记者:张晓超)日前,石家庄市总工会先后下发了《石家庄市总工会职工互助活动实施细则》(石工办字〔2021〕35号)、《石家庄市总工会关于在全市开展第十一期职工互助活动的通知》(石工办字〔2021〕39号),正式启动第十一期职工互助活动。依据新印发的《石家庄市总工会职工互助活动实施细则》,第十一期职工互助活动救助政策实现重大调整,通过充分征求基层意见、科学测算救助比例,将个人自付认定及救助比例调整为:缴费职工及其未就业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含本科及以下在读学生),在救助当期内,经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含尿毒症门诊透析),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金额(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经医保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达到2500元(含)以上的,按救助当期个人自付部分金额固定比例实施救助:缴费职工本人按照16%比例进行救助;其未就业配偶、未成年子女按照10%比例进行救助。
一、原救助实施细则
自第九期职工互助活动开始,我市实行了以基层为基础,全市统筹的体制募集、管理和使用资金。同时,本着进一步提高职工参与率、扩大职工救助面、简化审批操作程序、量入为出的原则,我们在总结既往工作做法,借鉴兄弟省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经多次征求意见和反复论证,取消了对“十二种重大疾病”和“首次确诊”的限制,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达到2500元(含)以上的,按个人自付部分进行分段式按比例救助。并将职工互助金缴纳标准调整为每期每人60元,缴费标准不设上限。
具体标准为:
1.缴费职工在救助当期内,经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含尿毒症门诊透析,下同),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金额(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在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内,扣除医保报销的费用后,个人负担的费用,下同)达到2500元(含)以上的,按救助当期个人自付部分金额进行分段式按比例救助:个人自付额在10000元(含)以内的部分按20%的比例给予救助;个人自付额在10000元—30000元(含)的部分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个人自付额在3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
2.缴费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含本科及以下在读学生,下同),在救助当期内,经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金额达到2500元(含)以上的,按救助当期个人自付部分金额进行分段式按比例救助:个人自付额在10000元(含)以内的部分按10%的比例给予救助;个人自付额在10000元—30000元(含)的部分按20%的比例给予救助;个人自付额在3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
二、第十一期职工互助活动救助政策对比变化
相比第九期,第十一期职工互助活动实施细则最显著变化:一是将住院医疗费个人自费部分纳入个人自付部分,救助基数增加;二是由分段式按比例调整为按固定比例实施救助。通过以上调整,救助金支出比例将明显提升,个人自付计算方式简单明了,进一步方便基层工会及职工掌握政策,更好服务广大职工。对于正在进行中的第十期职工互助活动,《石家庄市总工会职工互助活动实施细则》进行了明确:自发文之日起新申请救助事项按照《实施细则》执行;已救助事项按照《石家庄市总工会职工互助活动实施细则》救助标准重新计算,少救助的事项二次审核后补发差额部分;多救助的救助事项仍按照原认定计算方式予以确认。
自 2010 年第一期职工互助活动开展以来,职工互助活动每年常态化组织开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突出“互助性、普惠性、应急性”的原则,积极倡导广大职工自愿参加,奉献爱心,已经成为了工会组织竭诚服务职工的品牌项目。依据《石家庄市总工会关于在全市开展第十一期职工互助活动的通知》,第十一期职工互助活动已进入宣传发动及资金募集阶段,本市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均可在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以团体形式参加职工互助活动。互助金由参与职工个人交纳,职工互助金缴纳标准为每期每人60元,缴费标准不设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