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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1-09
来源: 时间:2019-12-02 11:41【字号:大 中 小】
为确保全市第九期职工互助活动深入有序开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职工互助活动的认识
按照《河北省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管理办法》(冀工发 〔2015〕12 号)统一安排部署,作为服务职工的一项重要内容,职工互助活动每年常态化组织开展。自2010年活动开展以来,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思想上高度重视,方法上日臻完善,有效彰显了工会组织的强大组织优势,密切了工会组织与职工群众的血肉联系,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上发挥了积极作用,这项活动越来越得到职工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为进一步扩大职工参与面、提高职工救助率、增强救助及时性、简化申报审批程序,市总工会在总结既往工作做法,借鉴兄弟省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经多次征求意见和反复论证,决定从第九期职工互助活动开始实行全市资金统筹,同时取消对“十二种重大疾病”和“首次确诊”的限制,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金额达到 2500元(含)以上的,按个人自付部分金额进行分段式按比例救助。同时,将职工互助金缴纳标准调整为每期每人60元。缴费标准仍不设上限。新的《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实施细则》已经市总主席办公会讨论通过,此次一并印发实施,请各单位认真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确保贯彻落实。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增强开展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力宣传,积极推动,确保以团体形式参加职工互助活动的人数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 70%,力争本期职工互助活动的全市职工参与率达到 30%以上,筹集资金量实现同比稳中有升。
二、分步实施,确保第九期职工互助活动顺利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9 年 11 月 22 日前
1.继续争取同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前八期职工互助活动的成效和开展第九期活动的计划安排。主要领导要严格履责,亲自协调,确保活动措施到位、成效明显。
2.结合第九期活动实施方案的各个步骤和互助金的收、管、用等各个环节,做好推动工作开展和互助金的接收、汇总、上解等相关准备工作。
3.各县(市、区)总工会根据《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二次救助实施细则,报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施行。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9年11月25日前
1.动员部署。各级工会要认真进行安排部署,做到统一思想、统一步调,形成推动活动顺利开展的合力。
2.大力宣传。各级工会要积极探索多渠道宣传的工作方法,广泛运用多种媒体加大宣传工作的引导、凝聚、推广作用。进一步借助网媒、微信、QQ 等新传媒渠道,对开展职工互助活动的意义、救助效果、典型案例和参与方法、互助政策等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县级工会要注重拓展调动非公企业尤其是中小型民营企业职工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吸引、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职工参与到活动中来。
3.督导推动。市、县两级总工会要分别组成工作组,赴各对口基层工会督导推动。
(三)募集资金阶段:2019年11月26日至2019年12月 25 日
1.职工互助活动以基层工会为单位募集资金,填写《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基层工会职工缴纳互助金登记表》。
2.互助金由参与职工个人交纳。用人单位和有条件的地方工会或基层工会可以对参加互助互济活动的职工在互助费用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经工会组织认定并纳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管理的全国级困难职工,随所在单位参加活动时,困难职工个人应交纳的互助金可由用人单位或基层工会代为交纳。
3.以基层工会为单位将缴纳互助金情况在本单位予以公示。
(四)汇总上解阶段:2019年12月25日之前
按照《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实施细则》和《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要求对互助金进行汇总上解。
1.基层工会所募集的资金按工会组织隶属关系全部上解市总工会或县(市、区)总工会。
2.各县(市、区)总工会在资金募集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募集的全部互助金按工会经费上解渠道上解市总工会。
3.各县(市、区)总工会往期结余的互助资金原则上仍由各县(市、区)总工会管理使用,并对已享受市级救助的救助对象在救助当期内进行二次救助。也可将往期结余资金上缴市总工会,由市总工会统一管理使用。
4.在上解资金的同时,各县(市、区)总工会、产业(局) 工会、市直属基层工会将参加第九期活动的职工电子名册报市总工会职工互助活动工作委员会(邮箱:yrjbgs@163.com),并持银行汇款、转账票据到市总工会职工互助活动工作委员会办理登记手续。
(五)实施救助阶段:2020 年1月 1日至2020年12月 31日
按照《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实施细则》和《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程序实施救助。累计结余资金转入第十期合并使用。
三、强化约束,推动职工互助活动长期健康发展
第九期职工互助活动是实行全市资金统筹的第一年,各级工会组织要站在打造品牌工作,促进长效化、科学化、制度化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再接再厉,不断壮大本地本单位互助活动实力,推动职工互助活动持续健康发展。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各单位工会要切实发挥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党委高度重视、政府牵头推动、社会理解支持、工会高效运作、职工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要对当地职工互助活动开展以来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自查,并开展专题的工作研究,积极探索提高职工参与率和增强救助实效的方式方法。各级工会主要领导要继续把这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严格履责,亲自动员部署,认真谋划安排,带队督导推动,层层落实责任,形成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责任机制。
(二)广泛宣传,形成共识。各级各单位工会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工会阵地广泛宣传职工互助活动的工作成效、救助典型和第九期职工互助活动的时间安排、救助政策,为活动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注重调动非公企业尤其是中小型民营企业职工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吸引、动员职工群众参与到活动中来。各级工会干部要深入基层,到广大职工群众中去,积极宣传职工互助活动的目的、意义和救助政策,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得到广大职工群众的理解、认可和支持,进一步提高广大职工的 认知度和参与面。
(三)多措并举,全力推进。市总工会将由领导班子成员带队,对各对口单位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帮助基层单位解决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政策解读和督导推动工作。各县(市、区)总工会、产业(局)工会、市总工会直属基层工会也要采取分片包干、分组督导、建立通报制度等有效措施,确保第九期职工互助活动顺利开展。要注重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示范带动作用,切实提高职工参与率。
(四)阳光操作,应助尽助。按照《河北省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管理办法》(冀工发〔2015〕12 号)的要求,各县(市、区)总工会要督促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或引入中介机构严格组织开展本级职工互助活动的年度审计工作,形成常规性年度审计制度;要通过各种渠道,将职工互助活动资金使用情况和第九期缴纳互助金情况向会员和社会进行公开、公示,主动接受政府审计、工会经审审计和社会监督,切实做到阳光操作。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规范使用活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坚持一个标准、一套程序、一个渠道,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职工及时足额地实施救助,切实把每一分钱管好、用好。发现违规、违纪问题,要坚决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和有关 领导的责任。
四、相关资料报送要求
请各县(市、区)总工会,产业(局)工会,市直属基层工会按时向市总工会职工互助活动工作委员会报送以下材料:
1.2019年12月15日前,各县(市、区)总工会报送本级工会实行二次救助的实施细则,由市总工会职工互助活动工作委员会初审后,报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施行。
2.2019年12月31日前,报送参加第九期活动的职工电子名册、第九期职工互助金筹集情况总结和统计表。
3. 2019年12月31日前,报送 2019 年度职工互助活动总结、全年度资金收支情况统计表。
附件 2
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管理办法》 (冀工发〔2015〕12 号),结合本市实际,开展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工互助活动是由政府推动、相关部门配合、工会组织具体承办,多渠道募集资金,为因罹患重大疾病的缴费职工及其家庭提供救助的互助性活动。
第三条 职工互助活动以服务职工为宗旨,积极倡导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自愿参加,奉献爱心。
第四条 职工互助活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五条 职工互助活动资金募集和实施救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突出“互助性、普惠性、应急性”的原则进行。各级工会职工互助活动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职工公开,向社会公示。职工互助活动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政府审计、工会经费审查组织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职工互助金缴纳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本市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均可在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以团体形式参加职工互助活动。职工互助金缴纳标准为每期每人 60 元。缴费标准不设上限。该项活动不单独接受个人加入,团体参加人数须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 70%。互助金由参与职工个人交纳。用人单位和有条件的地方工会或基层工会可以对参加互助互济活动的职工在互助费用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经工会组织认定并纳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管理的全国级困难职工,随所在单位参加活动时,困难职工个人应交纳的互助金,可由用人单位或基层工会代为交纳。
第七条 资金募集结束后,不再接受零星缴纳。
第三章 救助对象、标准及期限
第八条 职工互助活动募集的资金,对符合下列情形,且患者本人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的人员实施救助。不在医保统筹负担范围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含未经医保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1.缴费职工在救助当期内,经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含尿毒症门诊透析,下同),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金额(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在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内,扣除医保报销的费用后,个人负担的费用,下同)达到 2500 元(含)以上的,按救助当期个人自付部分金额进行分段式按比例救助:个人自付额在 10000 元(含)以内的部分按 20%的比例给予救助;个人自付额在 10000 元—30000元(含)的部分按 30%的比例给予救助;个人自付额在 3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 40%的比例给予救助。
2.缴费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 18 周岁, 含本科及以下在读学生,下同),在救助当期内,经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金额达到2500 元(含)以上的,按救助当期个人自付部分金额进行分段式按比例救助:个人自付额在 10000 元(含)以内的部分按10%的比例给予救助;个人自付额在 10000 元—30000 元(含)的部分按 20%的比例给予救助;个人自付额在 3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 30%的比例给予救助。
3.缴费职工的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根据世界保健机构的标准,新生儿特指未满月的婴儿或出生至28 天的孩子),在救助当期内,经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医疗费金额达到 20000 元(含)以上的,按住院医疗费金额的 10%给予救助。
4.缴费职工及其未就业配偶、未成年子女突发猝死,未产生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予 5000 元定额救助。世界卫生组织关于猝死的概念: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发生后即刻或者 24 小时),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
5.在救助当期内,缴费职工、缴费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每人一次或多次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累计达到 2500 元(含)即可申请救助。多次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累计计算后分段按比例实施救助。救助对象可一次或分次申请救助。
6.在救助当期内,每个缴费职工享受的救助总额(含对未就业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救助金额)不超过 3 万元。
7.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均为缴费职工且符合救助条件时,其父母均可为其申请救助。救助当期每个缴费职工享受的救助总额分别不超过 3 万元。
8.住院治疗时间跨年度的,按出院时间所在年度的救助 政策实施救助,自付部分金额和救助限额在出院时间所在年 度累计计算。
第九条 救助期限每期为一年,按自然年度计,即:每年1月 1日至12月31日。期满,本期救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条 以上救助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生活水平和医疗费用水平、以及职工互助活动资金募集和救助金发放情况,在新的救助期予以调整,并报省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施行。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可参考本实施细则制定本级的实施细则,于救助当期内,对已享受市级救助的救助对象,使用往期结余的互助资金进行二次救助。同一救助期内,单个缴费职工市、县两级救助总额不超过 3 万元(含对未就业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救助金额),且不得超过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总额。
第四章 紧急救助制度
第十二条 对于特别重大的紧急救助事项,经市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启动紧急救助程序予以救助。
第十三条 特别重大的紧急救助事项应由缴费职工提出申请,由基层工会按照工会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市职工互助活动工作委员会。经市职工互助活动工作委员会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可提交市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先行发放部分救助金,待医保经办机构完成医疗费用结算后再核算应救助的具体金额,扣除已发放金额后及时将剩余部分发放到位。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活动无救助责任:
1.因地震、洪涝、暴风雪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伤、损失;
2.参加本活动的单位、个人有欺诈、作弊行为;
3.因工伤、职业病、生育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和医疗纠纷涉及的医疗费用;
5.自杀、自伤等故意行为造成的损伤、损失;
6.违法、犯罪行为及醉酒行为造成的损伤、损失;
7.因交通安全事故造成的损伤、损失;
第六章 救助对象的申报、审批
第十五条 救助对象的申报程序包括:下载、注册、申请、审批、拨付和建档等程序。
下载:通过扫描“石惠卡”背面的二维码下载石惠 APP软件包并安装。
注册:打开石惠 APP,申请人使用本人的手机号注册并激活账号。
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工会提供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所在单位工会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填写《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救助金审批表》,由工作人员协助申请人将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通过石惠 APP 拍清晰照片上传。在异地转移就业的缴费职工,凭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在缴费地工会申请救助。
审批:太平养老保险公司接收到完整清晰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进行核实,一般救助事项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拨付:通过审批程序的及时给付救助金,未通过审批程序的及时告知理由。
异议的处理:对于救助结果有异议的职工,在收到救助信息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太平养老保险公司提出复议申请,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申请人提供救助材料原件交到太平养老保险公司,太平养老保险公司上报到石家庄市总工会职工互助活动工作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太平养老保险公司根据职工互助活动工作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果进行结案处理。超过申请时限,不再受理。
建档:申请人救助事项电子档案由太平养老保险公司建 档保存。每月初 5 个工作日内出具上月《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救助明细表》,提交给职工互助活动工作委员会;每季度第一个月 5 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电子档案转交给职工互助活动工作委员会,并确保交接手续完善。申请人救助事项纸质档案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工会建档保存。
第七章 资金的募集、留存、使用和审批
第十六条 职工互助活动实行以基层为基础,全市统筹的体制募集、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十七条 职工互助活动以基层工会为单位募集资金,并按规定上解。
基层工会所募集的资金按工会组织隶属关系全部上解市总工会或县(市、区)总工会,各县(市、区)总工会在资金募集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募集的全部互助金按工会经费上解渠道上解市总工会,由市总工会统一管理使用。
各县(市、区)总工会往期结余的互助资金原则上仍由各县(市、区)总工会管理使用,并对已享受市级救助的救助对象在救助当期内进行二次救助。也可将往期结余资金上缴市总工会,由市总工会统一管理使用。
第八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县(市、区)以上总工会开立职工互助活动募集资金银行专户,专门核算管理此项资金及利息收入。
第十九条 职工互助活动募集资金纳入各级工会财务账内统一核算,使用“代管经费”科目,下设“职工互助活动”科目,按缴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收取基层工会募集资金统一开具《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注明“职工互助活动互助金”。县以上工会购买收据费用从“行政支出—其他行政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基层工会在接收职工互助金时须出具《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专用凭据》,并加盖基层工会财务章。《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专用凭据》由石家庄市总工会统一发放,使用三联单,凭证联作为基层工会记账凭证的附件,存根联留基层工会备查,付款联交缴费职工保管。基层工会接收职工互助金后须填写《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基层工会职工缴纳互助金登记表》。市总工会直属基层工会将本单位《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基层工会职工缴纳互助金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与电子版一并报市总工会职工互助活动工作委员会。市总工会职工互助活动工作委员会收到后,经核实无误后加盖公
章;基层工会和市总工会各留存一份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并将电子版留市总工会职工互助活动工作委员会存档备案。
各县(市、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所属基层工会将本单位《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基层工会职工缴纳互助金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后与电子版一并报所属产业工会。 产业工会收到后,经核实无误后加盖公章;基层工会、产业工会、市总工会职工互助活动工作委员会各留存一份,基层工会、市总工会将其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并将电子版报市总工会职工互助活动工作委员会存档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改变资金用途。对募集资金执行登记、统计、上报制度,不得拖延或瞒报。当期活动结束后,本级工会就此项资金的募集、使用情况逐级向上一级工会作专项报告,并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职工公开,向社会公示。结余资金结转下期使用。 严禁私设账外账、小金库。
第二十三条 上级工会应加强对下级工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各级工会经审组织要将此项资金列入年度审查审计的重点内容,并公布对该项资金的审查审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开展职工互助活动所需的工作经费列入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安排解决。
第九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五条 成立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由市总工会主管领导同志任组长,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办公室、财务部、宣教调研部、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机关纪委、市职工服务中心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职工互助活动工作委员会、法律顾问。各县(市、区)总工会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及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本区域内职工互助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六条 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研究决定开展职工互助活动重大事项;
2.审查和批准职工互助活动重要政策性文件;
3.定期听取活动开展情况汇报;
4.研究决定特别重大的紧急救助事项;
5.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拟订职工互助活动重要政策性文件;
2.负责全市职工互助活动的组织实施、督导检查;
3.每年向领导小组报告活动年度开展情况;
4.按审批权限审查和批准使用救助资金;
5.负责落实省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职工互助活动募集资金的收缴、管理、使用和监督;
2.负责全市职工互助活动救助档案的管理;
3.负责与太平养老保险公司进行业务沟通、协调,并督导、检查其救助实施情况;
4.承担全市职工互助活动的宣传工作及业务培训;
5.研究分析职工互助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6.落实市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申请救助的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的,取消其申请救助的权利,对已发出的救助金予以追回。
第三十条 各级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在活动中要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
违反规定审批救助对象的;
违反规定扩大、变更资金使用范围的;
违反规定提高救助标准的;
违反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使用资金的;
违反规定滞留应当上解、下拨资金的;
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套取、冒领资金的;
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资金的;
拒绝或阻挠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因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二次救助实施细则,报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施行。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救助金审批表
(第九期)
申请日期: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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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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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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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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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工会 (县区、产业、直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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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实名 银行账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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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款凭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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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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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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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助人姓名 |
与捐款人关系 |
年龄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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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配偶/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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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需填写以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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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日期 |
住院地点 |
出院日期 |
医保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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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 工会 审核 意见 |
审核人签字: 工会法人(主席)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
备注:1、请审核单位工会保存申请人纸质档案,以备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