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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伤保险统筹治疗费应该由谁来承担

来源: 时间:2021-03-08 10:38

案例描述

【基本案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三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是,如果工伤职工因治疗工伤所产生的费用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范围,超出部分该由哪方承担?是该由用人单位负担还是劳动者承担呢?
  发生工伤后,部分费用不符规定未报销
  2009年1月1日,吕某应聘到某实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公司为吕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8年9月8日,吕某因在工作中受伤入院治疗。后经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8年11月24日,吕某被承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骨科8级伤残。
  据介绍,吕某住院期间花费的29332.05元医疗费是由实业公司垫付的。由于其中的6876.88元是吕某所用的非对症药、住院费超标等非工伤保险统筹项目费用,不能报销,承德市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中心实际报销工伤医疗待遇只有22455.17元。
  不符合工伤保险统筹的6000多元费用该由谁承担?实业公司与吕某双方僵持不下,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3月15日,实业公司向承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吕某返还实业公司为其垫付的医疗费6876.88元。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劳动仲裁委查明,实业公司参加了工伤保险统筹,吕某住院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其中有6876.88元未予报销,为该公司为其垫付。其中,包括了吕某的自费药49.84元、非诊疗项目1020.00元、非对症药5807.04元。有部分费用在吕某住院治疗期间用于购买了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鹿瓜多肤流注射液等不属于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畴的药品,而这部分药品的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是不能报销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劳动仲裁委认为,吕某发生工伤后,该公司紧急将其送医救治,并在此后工伤职工住院期间派人护理看望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用人单位已及时向医生及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按照工伤保险目录用药。调查中得知,医生已提醒吕某使用属于工伤药品目录的药品,非工伤目录的药品需要自费。但职工仍坚持使用不属于目录的药品,所以,该笔医药费应当由工伤职工自行承担。
  案件经调解无效,承德市劳动仲裁委依法裁决:吕某返还实业公司为其垫付的医疗费6876.88元,在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实业公司。
  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医药费承担可视情况而定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工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伤职工的就医诊疗,国家同时也制定了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等一系列配套文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有符合这些目录中的项目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保险赔偿。这是否意味着在工伤治疗中超出目录规定的部分,应该由工伤职工自行负担或由用人单位承担呢?
  承德市劳动仲裁院仲裁员韩春江表示,实践中,在进行医学治疗过程中,有些药品不属于治疗工伤职工的必备药,或者虽属必备药但存在属于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替代品,而工伤职工往往出于各种目的,使用这些不属于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因而造成工伤治疗医药费无法报销的情况。建议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就医治疗时,首先选择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并声明是否按照工伤保险目录诊治。在实际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员往往会根据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能力及过错程度,判断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医药费应当哪一方承担。
  记者就相关问题咨询了相关专业人士。根据相关司法案例,大部分观点认为,用人单位若认为劳动者在工伤诊疗目录以外所花费的费用属于不合理医疗或过度治疗,应于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无法举证,则该费用就属于劳动者因治疗工伤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该部分费用。
  实践中,超出工伤医疗目录外的治疗,可能是目录内的药品或治疗方法无法满足基本的治疗需要,也可能属于不合理医疗或过度治疗。前者实质上仍为保障受伤职工基本医疗需要,故相应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后者则超出了基本医疗需要的范畴,有违工伤保险立法目的,故应由劳动者自行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用人单位是赔偿义务人,参照适用该解释,由用人单位对原告工伤目录以外医疗费其非必要性与非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本报记者哈欣

【办理过程】

【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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