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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时间:2024-02-19 10:46
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点评:本案涉及性侵幼女、共同犯罪等问题。幼女对于事物的理解能力较低,反抗能力不强,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无论从立法和司法上对于幼女都必须要给予特别呵护,对性侵幼女的行为必须严厉惩处。
在多人共同实施性侵幼女犯罪的场合,犯罪人之间行为上有所分工,在客观上相互配合,在主观上相互谋议、相互支撑,使得被害人的现场反抗和逃离魔爪变得更为困难,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依法严惩。
本案中,在较长的时间内,被告人赵志勇性侵多名幼女,李娜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迫使多名被害人多次与赵志勇、周合鑫等人发生性关系,刘洪羊明知多名被害人系幼女或受李娜等人强迫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仍多次实施开车接送等帮助行为,周合鑫明知多名被害人系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志勇、李娜、刘洪羊、周合鑫分别犯强奸、强迫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等罪,并对各被告人判处从有期徒刑十二年到死刑的刑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表明了人民法院对性侵幼女的犯罪绝不手软,对共同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的决心,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对这类特殊犯罪的一般预防和特别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