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王鹏因售卖6只家养鹦鹉(其中2只为小太阳鹦鹉,属濒危野生动物)被刑事拘留。随后,公安机关在其宿舍查获该种鹦鹉35只,和尚鹦鹉9只,非洲鹦鹉1只,共计45只。2017年4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王鹏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3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上诉人王鹏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其后,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该二审判决。
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点评:按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本案即是对特殊减轻制度的运用。本案判决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贯彻了刑法第五条所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做到了罚当其罪。本案中,被告人王鹏明知涉案鹦鹉为法律禁止买卖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为了牟取不法利益而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鹦鹉,结合其危害行为、违法性认识足以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但是,考虑到被告人自愿认罪,出售的是自己驯养繁殖而非野外捕捉的鹦鹉,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有45只鹦鹉尚未售出等“案件的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一处理结论是正确的,避免了轻罪重罚。另一方面,能够对下级人民法院在被告人具备哪些犯罪情节可能适用这项制度有一定指导作用。由于特殊减轻在程序上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从而使得刑法关于本制度的规定在实践中适用率较低,地方人民法院对于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是否能核准特殊减轻,没有把握,所以不会轻易启动特殊减轻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核准特殊减轻,也提示地方人民法院在具体个案确有特殊情况时能积极启动特殊减轻程序,以“激活”这项制度,避免把特殊减轻的条件掌握得过分严苛。
【办理过程】
【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