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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4-14
各县(市、区)总工会,各产业(局)工会、直属基层工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按照省总《关于2021年继续开展“爱心妈妈小屋”建设通知》(冀工女委[2021]3号)的要求,今年继续推动“爱心妈妈小屋”建设,促进女职工“四期”保护工作的落实和“两孩政策”配套服务设施的完善,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重点
女职工人数较多(育龄女职工50人以上)、条件较成熟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商务楼宇,以及商场、车站、公园等公共场所。
二、建设原则
自愿、需要、实用
三、建设要求
1、位置要求:就近方便。方便使用、空气流通,保证便捷、安静、安全。
2、空间要求:相对独立。尽量提供单独的房间,或相对独立的空间,保证舒适、私密、卫生,建设面积应不低于15平方米。
3、设施要求:经济适用。根据空间大小和实际需求,配置必要的设备物品。保证实用、适用、温馨。
4、标识要求:明确醒目。可自行设计制作标识牌。经市总、省总验收合格的发放市、省标识牌。标识牌宜悬挂于醒目位置,便于识别。建在商场、医院、车站等公共场所的小屋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5、使用要求:一屋多能。可作为孕期、经期女职工的休息场所,也可用于哺乳期女职工哺乳、挤乳,也可在此组织女职工开展孕产期知识、育婴知识交流、讲座等。
6、管理要求:要将小屋管理制度张贴上墙。建立使用登记制度、清洁管理制度、设备物品使用管理制度等。
四、具体事宜
(一)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加大对“爱心妈妈小屋”的督导检查和资金监管,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已建成“爱心妈妈小屋”的日常管理,拓展使用功能,提升软实力,真正让“爱心妈妈小屋”建起来、管起来、用起来,发挥功能,惠及更多女性。
(二)要明确专人负责,建立使用登记制度。结合本地、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将“爱心妈妈小屋”建设有关内容纳入新签或续签女职工权益维护专项集体合同中,融入到工会普惠化项目、职工之家建设中,合力推动“爱心妈妈小屋”建设。
(三)加强与卫计部门的沟通、协调,定期邀请母乳喂养专业机构和医疗机构积极开展孕期、哺乳期有关知识的宣传,举办相关培训,为怀孕、哺乳妈妈提供专业指导,促进和支持母乳喂养,使其真正成为关爱关心特殊时期女职工的重要阵地。
(四)小屋建好后,经所在县(市、区)、产业工会验收合格后,将《爱心妈妈小屋申报登记表》一式两份、至少3张以上电子版图片、电子版登记表、《新建爱心妈妈小屋汇总表》一份上报市总。建好随时上报,以便市总随时检查验收。上报时间截止8月15日。
(五)“爱心妈妈小屋”经审核验收后,统一下拨专项建设资金。
附:“爱心妈妈小屋”申报登记表
石家庄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2021年4月6日
附
“爱心妈妈小屋”申报登记表
单 位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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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立 位 置 (请在选项前打√) |
□企业内部 □写字楼内 □公共场所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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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 细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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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政 编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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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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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会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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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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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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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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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成 时 间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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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 时 间 |
上午 点到 点;中午 点到 点;下午 点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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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用 对 象 |
□本单位职工 □大楼内职工 □对社会开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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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女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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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龄女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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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屋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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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配套设施 (请在内容前打√) |
□桌子、椅子、沙发、床 □电源插座(使用吸奶器等设备) □母乳喂养宣传展板、海报 □母婴护理用品 □配送书籍 本 □母婴杂志 种 |
□冰箱 □水池(供清洁使用) □微波炉 □饮水机 □电视机 □消毒柜 □清洁用品、计生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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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工会意见 (盖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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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产业工会意见 (盖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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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工会意见 (盖章)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