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18-07-20 16:47
新乐市总工会文件
新工总字[2017]10号
新乐市总工会
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七期职工互助活动的
通 知
各乡镇(街道)总工会、系统工会、市直属基层工会:
为推动我市职工互助活动持续健康发展,按照石家庄市总工会统一安排部署,市总工会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在全市启动第七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市多年的工作实际,市总工会对原市委办、政府办联合印发的《新乐市职工互助活动实施细则》(新办字〔2014〕72号)作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宣传并贯彻执行。
附件:《新乐市职工互助活动实施细则》
2017年11月23日
新乐市职工互助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广泛开展职工互助活动,根据《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开展新乐市职工互助活动,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工互助活动是由政府推动、相关部门配合、工会组织具体承办,多渠道募集资金,为因患重大疾病、遭遇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特困职工、缴费职工及其家庭提供救助的互助性活动。
第三条 职工互助活动坚持为职工服务的宗旨,积极倡导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自愿参加,奉献爱心。
第四条 职工互助活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五条 职工互助活动募集资金及实施救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突出“互助性、普惠性、应急性”的原则进行。各级工会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职工公开,并向社会公示。
职工互助活动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接受政府审计、工会经审组织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职工互助金缴纳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全市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岗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均可在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以团体形式参加职工互助活动。职工互助金缴纳标准为:每期每人一日工资(实发工资,事业单位含绩效。每月按30日计算),不足50元者,缴纳50元。缴费标准不设上限。
纳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软件统一管理的困难职工缴纳互助金50元。
该项活动不单独接受个人加入,团体参加人数应为本单位在册职工人数的100%。
用人单位和基层工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统一缴纳互助金或提供部分补贴,也可由职工本人、用人单位和基层工会共同缴纳互助金。
第七条 资金募集结束后,不再接受零星缴纳。
第三章 救助对象、标准及期限
第八条 职工互助活动募集的资金,对符合下列情形的人员实施救助:
1、特困职工、缴费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含本科及以下在读学生,下同),在救助当期内,经石家庄市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二种重大疾病注?中的一种或几种的,特困职工、缴费职工自付医疗费(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在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内,扣除医保报销的费用后,个人负担的费用,下同)超过10000元,给予10000元救助,自付医疗费10000元以下实报实销,特困职工、缴费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自付医疗费超过5000元,给予5000元救助,自付医疗费5000元以下实报实销。救助当期住院医疗总费用(医保报销凭据费用合计减自费部分)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特困职工、缴费职工按20%给予救助,特困职工、缴费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按10%给予救助,市本级救助总额不超过20000元。
2、未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的缴费职工、特困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救助当期内,经石家庄市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二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几种的,特困职工、缴费职工自付医疗费超过10000元,给予10000元救助,10000元以下实报实销,特困职工、缴费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自付医疗费超过5000元,给予5000元救助,5000元以下实报实销。救助当期住院医疗总费用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按10%给予救助,市本级救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
3、特困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经石家庄市二级以上医院确诊患十二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救助当期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达到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按20%给予救助,救助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特困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按10%给予救助,救助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
4、未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的特困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经石家庄市二级以上医院确诊患十二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救助当期住院医疗费达到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特困职工给予5000元定额救助,特困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给予3000元定额救助。
5、缴费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救助当期内,经石家庄市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二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的,且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达到4000元以上(含4000元)的,缴费职工按自付医疗费数额的40%给予救助,救助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缴费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按自付医疗费数额的30%给予救助,救助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达到3000--3999元的,缴费职工按自付医疗费数额的30%给予救助,缴费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按自付医疗费数额的20%给予救助。救助当期住院医疗总费用(医保报销凭据费用合计减自费部分)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特困职工、缴费职工按20%给予救助,特困职工、缴费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按10%给予救助,市本级救助总额不超过20000元。
6、未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的缴费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救助当期内,经石家庄市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二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的,且住院医疗费达到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缴费职工按住院医疗费数额的10%给予救助,缴费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按住院医疗费数额的5%给予救助,市本级救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
7、在一个救助期限内,每个特困职工、缴费职工可享有一次救助,不重复实施救助。因同一病种,两次或两次以上连续在石家庄市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可按累计医疗费所达到的档次计算救助额。
8、缴费职工猝死(死亡),按十二种重大疾病办理,一次性救助5000元
第九条 救助期限每期为一年,按自然年度计,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满,本期救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条 以上救助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生活水平和医疗费用水平、以及职工互助活动资金募集和救助金发放情况,在新的救助期予以调整,并报石家庄市活动领导小组备案后施行。
第十一条 使用职工互助活动募集资金,救助纳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软件统一管理的困难职工,可与专项帮扶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救助额超过20000元的特别重大救助事项,可申请石家庄市资金救助,救助事项及救助标准须本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报石家庄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其中20000元以下部分由本市资金支付,超过20000元部分由石家庄市资金支付。两级救助总额不超过30000元。
第四章 紧急救助制度
第十四条 对于特别重大的紧急救助事项,经市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启动紧急救助程序予以救助。特困职工、缴费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含本科及以下在读学生)为急、重、危伤病患者需要急救,其救助的程序、时限、额度等,由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可不受本办法的一般规定的限制,先救助,事后再补齐相关手续。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活动无救助责任:
1、因地震、洪涝、暴风雪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伤、损失;
2、参加本活动的单位、个人有欺诈、作弊行为;
3、因工伤、职业病、生育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和医疗纠纷涉及的医疗费用;
5、自杀、自伤等故意行为造成的损伤、损失;
6、违法、犯罪行为及醉酒行为造成的损伤、损失;
7、因交通安全事故造成的损伤、损失;
第六章 救助对象的申报、审批
第十六条 救助对象的申报程序包括:申请、核实、审批和建档等程序。
1、申请。申请人首先向所在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
在异地转移就业的缴费职工,凭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在缴费地工会申请救助。
2、核实。基层工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填写《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救助金审批表》,按工会隶属关系上报县级(含)以上工会。
3、审批。上级工会收到基层工会或下级工会上报的《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救助金审批表》,按照审批权限在 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同意的即给付救助金,不同意的要及时告知理由。
4、建档。各级工会建立救助对象档案,及时将救助情况录入归档。并将特困职工救助信息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软件。
第七章 资金的募集、留存、使用和审批
第十七条 职工互助活动实行基层为基础,县、市两级统筹的体制募集、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十八条 职工互助活动以基层工会为单位募集资金,并按规定留存、上解。
基层工会所募集的资金按工会组织隶属关系全部上解市总工会。市总工会按所收互助金总额的90%留存使用,并于每次资金募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所收互助金的10%按工会经费上解渠道上解石家庄市总工会。
第八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市总工会开立职工互助活动募集资金银行专户,专门核算管理此项资金及利息收入。
第二十条 职工互助活动募集资金纳入各级工会财务账内统一核算,使用“代管经费”科目,下设“职工互助活动”,按缴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一条 市总工会收取基层工会募集资金统一开具《河北省捐款捐物专用收据》;基层工会在接收职工互助金时须出具《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专用凭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县以上工会购买收据费用从“行政支出—其他行政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专用凭据》由石家庄市总工会统一发放,使用三联单,凭证联作为基层工会记账凭证的附件,存根联留基层工会备查,付款联交缴费职工保管。
基层工会接收职工互助金后须填写《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基层工会职工互助金缴纳登记表》。
市总工会发放救助金,要将由被救助人签字的《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救助金审批表》,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
第二十三条 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改变资金用途。
对募集资金执行登记、统计、上报制度,不得拖延或瞒报。当期活动结束后,本级工会就此项资金的募集、使用情况逐级向上一级工会作专项报告,结余资金结转下期使用。
严禁私设账外账、小金库。
第二十四条 上级工会应加强对下级工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各级工会经审组织要将此项资金列入年度审查审计的重点内容,并公布对该项资金的审查审计结果。
第二十五条 开展职工互助活动所需的工作经费列入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安排解决。
第九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六条 成立新乐市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由市领导同志任组长、副组长,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注?,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市总工会相关负责同志为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新乐市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研究决定开展职工互助活动重大事项;
2、审查和批准职工互助活动重要政策性文件;
3、定期听取活动开展情况汇报;
4、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新乐市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拟订职工互助活动重要政策性文件;
2、负责全市职工互助活动的组织、发动、督导、检查;
3、每年向领导小组报告活动年度开展情况;
4、负责本区域内互助金的募集、上解;
5、按审批权限审查和批准使用救助资金;
6、负责处理市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7、落实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申请救助的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的,取消其申请救助的权利,对已发出的救助金予以追回。
第三十条 各级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在活动中要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
违反规定审批救助对象的;
违反规定扩大、变更资金使用范围的;
违反规定提高救助标准的;
违反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使用资金的;
违反规定滞留应当上缴资金的;
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套取、冒领资金的;
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资金的;
拒绝或阻挠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因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新乐市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募集资金时间为2017年11月23日至2017年12月15日。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注①十二种重大疾病包括:
1、恶性肿瘤;
2、慢性肾功能衰竭(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急性心肌梗塞;
5、心脏瓣膜置换术(须开胸手术);
6、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7、颅内肿瘤手术(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8、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术);
9、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0、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11、冠状动脉搭桥术(须开胸手术);
12、肝硬化。
注②全称为新乐市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其组成人员由下列人员组成:市总工会领导班子成员、市总工会财务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市职工服务中心负责人。市总工会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