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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18-07-26 17:39
张丛丛,自2010年2月份起在行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从事发放营业执照、报表等内务工作。行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有与张丛丛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张丛丛办理各项社保手续,实发工资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2015年9月29日,张丛丛被无理辞退,行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并没有事先通知张丛丛,没有签订相关手续,没有给予申请人任何补偿。于是张丛丛向县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
县工会积极联系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行唐县工伤行政管理局一次性支付张丛丛经济补偿壹万玖仟捌佰元,双方两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