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主管理部,信息中心 时间:2019-01-14 09:06【字号:大 中 小】
为组织全县职工扎扎实实开展好第八期职工互助活动,推动我县职工互助活动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职工互助活动的认识
按照《河北省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管理办法》(冀工发〔2015〕12号)规定,作为服务职工的一项重要内容,职工互助活动每年常态化组织开展。这项活动是工会组织积极协助党和政府解决民生问题、增强工会影响力的重要举措,也是工会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竭诚服务职工的实事、善事。自2010年活动开展以来,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方法上日臻完善,活动取得良好效果,切实体现了工会组织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弘扬了工人阶级“团结友爱、济困解难”的高尚品质,起到了密切工会与职工联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越来越得到职工群众的拥护支持。全县各级工会组织要结合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同全总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的重要讲话和中国工会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坚持以职工为中心的工作导向,不断总结既往工作经验,不断创新完善工作机制,增强开展工作的主动性,并将提高职工参与率、扩大救助覆盖面、增强救助实效作为工作的着力点,持续深化、扎实推进活动开展,力争本期活动全县职工参与率和筹集资金同比稳中有升。
二、分步实施,确保第八期职工互助活动顺利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8年11月12日前
1.动员部署。各级工会要认真进行安排部署,做到统一思想、统一步调,形成推动活动顺利开展的合力。
2.大力宣传。各级工会要积极探索多渠道宣传的工作方法,广泛运用多种媒体加大宣传工作的引导、凝聚、推广作用。进一步借助网媒、微信、QQ等新传媒渠道,对开展职工互助活动的意义、救助效果、典型案例和参与方法、互助政策等进行广泛的宣传,及时营造良好的活动环境。要注重拓展调动非公企业尤其是中小型民营企业职工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吸引、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职工参与到活动中来。
3.督导推动。市、县两级总工会要分别组成工作组,赴各对口基层工会督导推动。
(二)募集资金阶段:2018年11月12日至2018年12月12日
1.以基层工会为单位缴纳互助金,填写《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基层工会职工缴纳互助金登记表》。
2.互助金由参与职工个人交纳。用人单位和有条件的地方工会或基层工会可以对参加互助互济活动的职工在互助费用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
经工会组织认定并纳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管理的困难职工,随所在单位参加活动时,职工个人应交纳的互助金,可由用人单位或基层工会代为交纳。
3.以基层工会为单位将缴纳互助金情况在本单位予以公示。
(三)汇总上解阶段:2018年12月15日之前
按照《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实施细则》和《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要求对互助金进行汇总上解。
1.基层工会所收互助金按工会组织隶属关系全部上解县总工会。同时上报登记表及汇总表(下载及上报电子登记表、汇总表邮箱ysxzghyrj@163.com 密码:zgh84623116)。
2.县总工会按所收互助金总额的90%留存使用,将所收互助金的10%按工会经费上解渠道上解市总工会。
(四)实施救助阶段: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按照市、县两级制定的《实施细则》、《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救助金申请审批程序》规定程序实施救助。累计结余资金转入第九期合并使用。
三、强化约束,推动职工互助活动长期健康发展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单位工会要切实发挥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党委高度重视、政府牵头推动、社会理解支持、工会高效运作、职工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要对当地职工互助活动开展以来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自查,并开展专题的工作研究,积极探索提高职工参与率和增强救助实效的方式方法。各级工会主要领导要继续把这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严格履责,亲自动员部署,认真谋划安排,带队督导推动,层层落实责任,形成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责任机制。
(二)广泛宣传,形成共识。各级各单位工会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工会阵地广泛宣传职工互助活动的工作成效、救助典型和第八期职工互助活动的时间安排、救助政策,为活动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注重调动非公企业尤其是中小型民营企业职工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吸引、动员职工群众参与到活动中来。各级工会干部要深入基层,到广大职工群众中去,积极宣传职工互助活动的目的、意义和救助政策,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得到广大职工群众的理解、认可和支持,进一步提高广大职工的认知度和参与面。
(三)多措并举,全力推进。县总工会将由领导班子成员带队,对各对口单位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帮助基层单位解决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政策解读和督导推动工作。各乡(镇)总工会、系统(局)工会、县直属基层工会也要采取分片包干、分组督导、建立通报制度等有效措施,确保第八期职工互助活动顺利开展。要注重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示范带动作用,切实提高职工参与率。
(四)阳光操作,应助尽助。按照《河北省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管理办法》(冀工发〔2015〕12号)的要求,县总工会要通过各种渠道,将职工互助活动资金使用情况和第八期缴纳互助金情况向会员和社会进行公开、公示,主动接受政府审计、工会经审组织审计和社会监督,切实做到阳光操作。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规范使用活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坚持一个标准、一套程序、一个渠道、一支笔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职工及时足额地实施救助,切实把每一分钱管好、用好。发现违规、违纪问题,要坚决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附件2
元氏县职工互助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广泛开展职工互助活动,根据《河北省“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互助活动管理办法》,结合县市实际,开展县职工互助活动,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工互助活动是由政府推动、相关部门配合、工会组织具体承办,多渠道募集资金,为因患重大疾病、遭遇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特困职工、缴费职工及其家庭提供救助的互助性活动。
第三条 职工互助活动坚持为职工服务的宗旨,积极倡导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自愿参加,奉献爱心。
第四条 职工互助活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五条 职工互助活动募集资金及实施救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突出“互助性、普惠性、应急性”的原则进行。各级工会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职工公开,并向社会公示。
职工互助活动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接受政府审计、工会经审组织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职工互助金缴纳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全县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岗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均可在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以团体形式参加职工互助活动。职工互助金缴纳标准为每期每人50元。缴费标准不设上限。
特困职工(纳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软件统一管理,且持有县总工会发放的加盖县人民政府公章的《特困职工优待证》的职工)可以缴纳互助金20元。
该项活动不单独接受个人加入,团体参加人数须不少于本单位在册职工人数的90%。
用人单位和基层工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统一缴纳互助金或提供部分补贴,也可由职工本人、用人单位和基层工会共同缴纳互助金。
第七条 资金募集结束后,不再接受零星缴纳。
第三章 救助对象、标准及期限
第八条 职工互助活动募集的资金,对符合下列情形的人员实施救助:
1、特困职工、缴费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含本科及以下在读学生,下同),在救助当期内,经石家庄市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二种重大疾病注①中的一种或几种的,自费部分10万元以下的,特困职工、缴费职工给予6000元紧急救助,特困职工、缴费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给予3000元紧急救助。自费部分10万元以上的,本人县本级最高救助8000元,未就业配偶、未成年子女最高救助4000元。特别重大疾病,符合市级救助条件的,可申请市级资金救助。
2、缴费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救助当期内,经石家庄市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二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的,且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达到4000元以上(含4000元)的,缴费职工按自付医疗费数额的30%给予救助,缴费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按自付医疗费数额的20%给予救助;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达到3000--3999元的,缴费职工按自付医疗费数额的20%给予救助,缴费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按自付医疗费数额的10%给予救助,自费部分10万元以下的,本人县级最高救助6000元,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最高救助3000元。自费部分10万元以上的,本人县本级最高救助8000元,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最高救助4000元。特别重大疾病,符合市级救助条件的,可申请市级资金救助。
3、未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的缴费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救助当期内,经石家庄市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二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的,且住院医疗费达到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缴费职工按住院医疗费数额的10%给予救助,缴费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按住院医疗费数额的5%给予救助。住院医疗费10万元以下的,县本级最高救助额本人6000元,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3000元。住院医疗费10万元以上的,县本级最高救助额本人8000元,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4000元。特别重大疾病,符合市级救助条件的,可申请市级资金救助。
4、在一个救助期限内,每个特困职工、缴费职工可享有一次救助,不重复实施救助。因同一病种,两次或两次以上连续在石家庄市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可按累计医疗费所达到的档次计算救助额。住院治疗时间跨年度的,以出院时间为准,享受该年度救助,且不在该年度内累计计算住院医疗费。
第九条 救助期限每期为一年,按自然年度计,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满,本期救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条 以上救助标准可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生活水平和医疗费用水平、以及职工互助活动资金募集和救助金发放情况,在新的救助期予以调整,并报市活动领导小组备案后施行。
第四章 紧急救助制度
第十一条 对于特别重大的紧急救助事项,经县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启动紧急救助程序予以救助。其救助的程序、时限等,可不受本办法的一般规定的限制。如需突破原救助标准,由县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办总工会,系统(局)工会,县直属基层工会职工互助活动应建立相应的紧急救助制度。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活动无救助责任:
1、因地震、洪涝、暴风雪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伤、损失;
2、参加本活动的单位、个人有欺诈、作弊行为;
3、因工伤、职业病、生育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和医疗纠纷涉及的医疗费用;
5、自杀、自伤等故意行为造成的损伤、损失;
6、违法、犯罪行为及醉酒行为造成的损伤、损失;
7、因交通安全事故造成的损伤、损失;
8、没有参加职工互助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所属的特困职工不享受本细则针对特困职工的救助条款。
第六章 救助对象的申报、审批
第十四条 救助对象的申报程序包括:申请、核实、审批和建档等程序。
1、申请。申请人首先向所在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
在异地转移就业的缴费职工,凭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在缴费地工会申请救助。
2、核实。基层工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填写《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救助金审批表》,按工会隶属关系上报县级(含)以上工会。
3、审批。上级工会收到基层工会或下级工会上报的《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救助金审批表》,按照审批权限在 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同意的即给付救助金,不同意的要及时告知理由。
4、建档。各级工会建立救助对象档案,及时将救助情况录入归档。并将特困职工救助信息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软件。
第七章 资金的募集、留存、使用和审批
第十五条 职工互助活动实行基层为基础,市、县两级统筹的体制募集、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十六条 职工互助活动以基层工会为单位募集资金,并按规定留存、上解。
基层工会所募集的资金按工会组织隶属关系全部上解县工会。县工会按所收互助金总额的90%留存使用,并于每次资金募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所收互助金的10%按工会经费上解渠道上解市总工会。
第八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县总工会开立职工互助活动募集资金银行专户,专门核算管理此项资金及利息收入。
第十八条 职工互助活动募集资金纳入各级工会财务账内统一核算,使用“代管经费”科目,下设“职工互助活动”,按缴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九条 县总工会收取基层工会募集资金统一开具《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注明“职工互助活动互助金”。县以上工会购买收据费用从“行政支出—其他行政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在接收职工互助金时须出具《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专用凭据》,并加盖基层工会财务章。《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专用凭据》由石家庄市总工会统一发放,使用三联单,凭证联作为基层工会记账凭证的附件,存根联留基层工会备查,付款联交缴费职工保管。
基层工会接收职工互助金后须填写《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基层工会职工互助金缴纳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后与电子版一并报县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基层工会、县总工会将其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县工会发放救助金,要将由被救助人签字的《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救助金审批表》,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
第二十一条 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改变资金用途。
对募集资金执行登记、统计、上报制度,不得拖延或瞒报。当期活动结束后,本级工会就此项资金的募集、使用情况逐级向上一级工会作专项报告,结余资金结转下期使用。
严禁私设账外账、小金库。
第二十二条 上级工会应加强对下级工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各级工会经审组织要将此项资金列入年度审查审计的重点内容,并公布对该项资金的审查审计结果。
第二十三条 开展职工互助活动所需的工作经费列入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安排解决。
第九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四条 成立元氏县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由县总工会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领导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障工作部,县总工会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元氏县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研究决定开展职工互助活动重大事项;
2、审查和批准职工互助活动重要政策性文件;
3、定期听取活动开展情况汇报;
4、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元氏县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拟订职工互助活动重要政策性文件;
2、负责全县职工互助活动的组织、发动、督导、检查;
3、每年向领导小组报告活动年度开展情况;
4、负责本县互助金的募集、上解;
5、按审批权限审查和批准使用救助资金;
6、落实县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申请救助的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的,取消其申请救助的权利,对已发出的救助金予以追回。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在活动中要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
违反规定审批救助对象的;
违反规定扩大、变更资金使用范围的;
违反规定提高救助标准的;
违反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使用资金的;
违反规定滞留应当上缴、下拨资金的;
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套取、冒领资金的;
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资金的;
拒绝或阻挠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因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元氏县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注①:十二种重大疾病包括:
1、恶性肿瘤;
2、慢性肾功能衰竭(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急性心肌梗塞;
5、心脏瓣膜置换术(须开胸手术);
6、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7、颅内肿瘤手术(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8、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术);
9、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0、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11、冠状动脉搭桥术(须开胸手术);
12、肝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