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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工会普法网 时间:2019-01-23 14:38
案例
胡某是某网络公司的职工,2016年5月初,公司为了增加职工之间的相互了解,增强职工的凝聚力,提高公司整体工作效率而举办了春季运动会,要求员工积极参加,于是胡某报名参加篮球比赛。结果胡某在比赛过程中摔倒受伤,被送往医院,检查结果为踝关节骨折。在家休养了一段时间以后,胡某要求单位对此次事故申请工伤认定,可单位告知,胡某在参加运动会时发生意外受伤,并非在工作岗位上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且单位一直没有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单位只能承担胡某的部分医疗费用。对此答复,胡某及其家人表示无法接受。
胡某及家人不服向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部门以胡某非从事工作岗位的活动驳回了胡某的申请,胡某不服将工伤认定部门告上法庭要求依法认定工伤,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虽未在工作岗位上,但其参加的篮球活动是本单位组织参加的,亦属于单位安排的活动,应依法认定工伤。
律师说法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前述规定可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是认定工伤的基本条件,而工作原因又是工伤认定中最难把握的核心问题之一。在本案中,胡某参加运动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从工伤保护法律法规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立法本意和法律审判实践来看,一般我们认为工作原因并非只包括自己的专职工作。单位组织文体活动,目的是以此为手段最终实现单位的核心价值和根本利益,其形式是由单位组织和安排并承担相关费用,同时单位会积极鼓励或要求职工参加,在活动的过程中职工是按单位既定安排进行活动。因此,我们倾向认为只要是用人单位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给职工安排的各项任务,都应视为是工作。 另外,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以及部份地方性法律法规中,例如江苏、北京、四川等,均明确规定了员工在单位组织安排的体育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视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而认定为工伤。 综上,胡某因参加单位的运动会在打篮球过程中踝骨骨折应当认定为工伤,此外,由于其所在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胡某的相应赔偿应依法由其所在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