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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工会普法网 时间:2019-01-24 11:26
案例
袁某2008年9月1日入职一家连锁超市,担任售货员一职。双方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08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2012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
2016年8月15日,超市向袁某发出《期满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写道:“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将于2016年8月31日期满终止,经超市慎重考虑,决定不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感谢您多年以来为超市所做的贡献,请您于2016年8月31日当天按照要求办理离职交接。”
袁某收到通知书后,通过邮件、快递和短信等方式向超市人力资源部门提出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均遭到超市的明确拒绝。 无奈之下,袁某只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超市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请问,袁某的仲裁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律师说法 袁某的仲裁请求能否获得支持的关键在于,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是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袁某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况,且袁某已明确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超市应当与袁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超市以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属违法终止,故袁某有权要求超市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是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且部分地区的审判指导意见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存在差异。 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有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上述情形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审判指导意见可知,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除非劳动者选择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换言之,劳动者无需主动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即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再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审判指导意见可知,只有在劳动者主动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未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即便已经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可以期满终止,而无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笔者认为,北京的做法更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且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