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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工会普法网 时间:2019-02-26 15:41
案例:2014年2月,徐小强(化名)与红白游戏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工作了将近两年之后,徐小强渐渐开始不满现状,想去外地旅游散心,在网络论坛上结识了一帮驴友,一行人决定自驾去西藏旅游。2016年底,徐小强在没有通知单位和家里的情况下,不辞而别。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在自驾途中,徐小强所在的车队遇到了千年一遇的泥石流,徐小强不幸在这次事故中丧生。
徐小强的家属处理完毕后事之后找到红白游戏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公司支付非因工死亡的待遇,理由是公司没有合法解除徐小强的劳动合同,徐小强仍然是公司的员工。请问,徐小强的家属是否能够获得这笔非因工死亡的待遇呢?
所以,“自动离职”仅仅是一种暂时离岗的状态,并非已解除劳动合同。当出现劳动者“自动离职”时,由于劳动者没有办理请假或者辞职的合法手续,用人单位也没有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也没有依法送达劳动者,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相关的权利义务仍然需要继续履行。 这也就不难解释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的情形:劳动者不辞而别一年之后,回到用人单位,不是要求继续上班,而是要求单位补缴这一年的社保,理由是“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单位有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徐小强的家属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非因工死亡的相关待遇。
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都有类似的“自动离职”的处理方式,在劳动者不辞而别之后,单位一般会在内部贴出通告,通知称“某某员工因自动离职,从某年某月某日起不再属于我司员工”等,慎重的还会书面通知相关客户,甚至在报纸上广而告之。 问题是,员工“自动离职”,劳动合同就会当然“自动”解除吗?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关于解除的条文一共有六条,从第三十六条到第四十一条,一共规定了三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劳动者单方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其中没有任何一条提到“自动离职”属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方式。因此,法律中并不存在劳动合同的“自动解除”的概念,所谓的“自动解除”仅仅是用人单位的一厢情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