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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24
案例
袁某2008年9月1日入职一家连锁超市,担任售货员一职。双方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08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2012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
2016年8月15日,超市向袁某发出《期满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写道:“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将于2016年8月31日期满终止,经超市慎重考虑,决定不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感谢您多年以来为超市所做的贡献,请您于2016年8月31日当天按照要求办理离职交接。”